东方网首页 | 财经频道
    世界格局中的中国金融 Deepening Financial Reform——China and the World
唐双宁:关于金融混业监管的一点看法
2008年5月10日16:47
来源:东方网 选稿:包晶晶

  image

  图片说明: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

  >>>进入专题:2008首届陆家嘴论坛

  点击查看更多陆家嘴论坛新闻

    东方网陆家嘴论坛前方报道组5月10日现场报道:在今天召开的陆家嘴论坛上,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表示,“论坛”给我的命题作文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问题,没有办法,只好谈点个人看法:

  今年两会期间,曾有网友提问,“传闻金融行业要实行大部制,不知道您是怎么看的?”当时,我虽然知道一些信息,但在官方未正式公布的情况下,只好讲了这么几句话:第一,我说,《三国演义》中有这么一句话,话说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套体制运行到一定的时限,它的问题就会暴露,就需要调整。没有绝对好的体制,也没有绝对不好的体制,一切都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体制是上层建筑,改还是不改,就看你这个体制适不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

  第二,我说,从金融业目前的状况来讲,我觉得几个监管部门也可以合并,也可以暂时不并。都可以,各有利弊。因为我是过来人,比较了解情况。目前这个体制它有利的方面是专业性强,弊的方面是效率低,有利有弊。如果合并起来有什么好处呢?就是能提高效率,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不利的方面是容易产生波动,因为金融非常敏感,最近国际金融市场又出现许多新问题。现在是一种“两难”,一方面次贷危机问题,法国兴业银行也出了问题,都有监管不利的原因。所以这个时候金融部门要是变动过大的话,有可能出现金融波动和监管盲区,不利于金融稳定。这是一个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其他部委实行大部制了,你金融不实行,好像这个也不太好平衡,也不利于金融企业的混业经营,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所以目前是一种“两难”。在这种“两难”情况下我就说并也可,不并也可,各有各的道理。

  第三,我说,我的态度是慎重一些为好,再看一看国际金融形势再说为好。

  当然这都是后话了,当时我只能这样曲折地表示看法。

  那么,今天论坛组织者要我谈一谈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问题。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光大集团等机构正在践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母子公司制的混业经营模式,其他一些银行也在践行全能银行制的混业经营模式。我不想多谈混业经营问题,只想谈一谈混业监管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90年代前的“大一统阶段”。90年代前,由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和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统一监管职能。

  二是90年代初到2003年的“大分化阶段”。其中,1992年从人民银行职能中分离成立证监会,为副部级单位,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1998年升格为部级单位;1998年成立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系统党的领导;成立保监会,当时为副部级单位,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实行大区行制,仍负责对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

  三是2003年至今的“一行三会”阶段。2003年成立银监会,保监会升格为部级单位,自此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并沿续至今。

  分析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基本考虑了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需要。90年代初开始,中国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金融风险亦不断爆发。在这种形势下,客观要求通过分设监管机构使之更专业化以加强监管。

  二是适应金融企业分业经营的需要。90年代中期中国颁布《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等金融经营机构开始分业经营,亦客观要求监管机构实行分业监管。

  三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此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这些国家过去大体都经历了金融机构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过程。1929年以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基本实行混业经营,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1999年又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以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监管体制目前仍“分业”,这次虽然又提出进行新的调整,但仍基本属于分业监管。再如英国,90年代中期以前英国实行分业监管,1998年6月颁布《英格兰银行法案》,授权英格兰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监管,2000年6月英国又颁布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并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代替英格兰银行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监管。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基本如此。

  可以说各国都是从本国实际出发考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问题,既有国际共性,又有自己的特点,也大体都与金融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因此总体上看,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过程既基本适应了不同历史阶段金融发展与防范风险的需要,也大体符合国际金融监管运动的一般规律。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未来走向

  此次“两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已经给出答案,但正如我开始所讲,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既然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金融混业监管也是势所必然,只不过一是时间早晚问题,二是表现形式问题。表现形式问题也就是说不在于机构的表面架构,而在于职能作用的发挥。就其表面架构来讲,不外三种情况。

  一是基本维持现状,同时加大协调力度。这一模式“利”的方面是保持稳定,“弊”的方面是易产生惰性,并加大协调成本,降低效率。同时,在其他部委改革的大背景下,会产生“不平衡”,大家改,你为何不改?

  二是重新实行“大一统”的格局。这一模式“利”的方面是有利于统一指挥,提高效率,减少协调成本;“弊”的方面是动作大、震动大,不利于稳定,易使社会产生简单重复感。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也不利于制衡。

  三是分设央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一模式“利”的方面是实现了统一监管的格局,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并与当前的国际潮流相吻合,与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相适应,与其他部委的改革相呼应。这种模式虽也有一定震动,但操作得好,应在可控范围内;由于同央行分设,也有利于权力制衡;由于目前中国的金融风险同90年代比亦有很大变化,也初步具备了“混业监管”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议在适当时机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这一课题。

  三、几点认识:

  (一)要从哲学意义上认识金融混业监管问题,处理好“变化”与“相对稳定”的关系。不变,没有“刺激”,不利于改变现有弊端;大变,不利于稳定。理想状态是:既继承又创新,既变化又延续。

  (二)要认识到没有十全十美的体制,关键是利大还是弊大。

  (三)“金融监管机构”相对于金融经营机构而言,是一种“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要与当前出现的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相适应,既要防范风险,更要促进发展。

  (四)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既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又要基本与国际潮流相吻合。国际上多数国家已经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也将是大势所趋。

  (五)任何改革都会有不同声音,关键是哪种声音大,哪种声音长远,哪种声音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要防止惰性不动,防止激进大动;不能不听各种意见,不能简单听各种意见;不能不瞻前顾后,不能太瞻前顾后;不能不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
  
[关闭窗口]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