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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