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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酝酿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是国际惯例
2008年4月16日9:22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颖 选稿:方翔

  东方网4月16日消息:昨日(15日),记者从消息灵通人士处获悉,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人身保险通俗化示范条款”,讨论在“示范条款”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推荐各公司使用。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同时,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进
保险业诚信经营和发展的有效手段。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惯例

  中国保险业“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所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遏制保险业违规经营,防止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受到侵犯,成为保险业亟待破解的难题。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律师李滨认为,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的有效手段。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

  李滨告诉记者,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进程中,由于个别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义务,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曾出现过严重的行业信任危机。为此,一些保险机构率先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承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实现了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据了解,“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是寿险合同条款中的固定条款。一般情况下,不可抗辩开始时间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或者是在保险公司知道或是应当知道保险消费者存在未如实告知事实的1个月后。

  暂不适用“两年后不可抗辩”

  “美国等国家采用的‘两年后不可抗辩’规定在我国不适用。”昨日,中国保监会就我国施行“不可抗辩条款”作出回应。

  中国保监会明确指出,目前,各保险公司主要依据《保险法》的法律法规开发产品。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除第五十四条提到的年龄误告原因外,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保险公司两年后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对此,李滨表示,保险业暂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的理由没有依据、并不成立。对于保险合同主体而言,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兼顾保护双方合法利益。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民事法》专业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能排除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保险消费者因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做了不“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还是恶意地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收取原告的保险费;也不能够排除保险公司恶意地指使、放任、默许其业务人员恶意地签订上述合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更不能排除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人员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获得保险佣金收入,恶意地隐瞒和欺骗公司同保险消费者订立上述合同,而保险公司因不履行对合同的调查和审查义务,而不能够及时发现,造成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在这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成立并履行后,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可能会造成侵害保险消费者合同利益的结果。”该律师进一步分析称,面对保险业的现实,首先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够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

  对于是否在条款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中国保监会昨日明确表示,已经着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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