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一,是有关管制性产业的垄断问题。目前,在石油、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行业和一些基础设施企业,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
其二,是行政垄断问题。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引发腐败。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虽难以治本,但治标也比无所作为好,至少可以起到遏制的效果。
其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问题。
反垄断法不仅要面对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独立,超过现有的部门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