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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说"不"


2007年8月31日9:4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袁祥 选稿:王飞
  东方网8月31日消息:历经十三年的磨砺,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今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获得高票通过。这部法律以一系列规定对“行政垄断”坚决说“不”。

  与西方成熟经济体反垄断法内容大体一致,这部反垄断法主要着眼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做出规制,并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机构和程序,以及
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和反对“行政垄断”是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寄予的厚望。现在人们看到的反垄断法专设一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工作。为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须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一项,反垄断法最终明确规定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从而保证上述并购行为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等双重审查。

  为回应方便面涨价事件引发的对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关注,反垄断法最终增加条款,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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