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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QDII产品获准发行 下月可借道基金境外买股


2007年6月21日9: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选稿:王飞
  东方网6月21日消息:继5月12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放开银行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投资证券产品后,基金、券商的QDII产品也将迅速推开。

  昨天下午,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布证监会令第46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同时公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次试行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申请QDII资格的门槛是: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的基本要求是: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机构投资者要求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并要求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由境外投资顾问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集合计划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记者看到,符合相关要求的、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多达33个,除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外,也包括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亚洲则有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印度、越南等11个国家和地区都名列榜上。

  据了解,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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