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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还存诸多悬念 未必带来房价下降


2007年3月15日13:05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选稿:王飞
  东方网3月15日消息:今年的国家财政预算报告,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今早有传媒分析,物业税的开征条件基本成熟。但一些专家接受本报采访指出,物业税的开征还有诸多悬念,开征物业税未必带来房价下降。权威人士指出,“开征物业税”的提法早在五年前就出现在中央文件里。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施城镇建
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从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现在的“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已历时五年。然而,从目前理论界和财税部门反映的情况看,物业税的开征,至少面临“法理、国税地税、周期、征收、现金、估价、基建、贫富、利率,环节”等十大难题,加上目前各方对物业税的界定都还未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开征物业税和取消哪些收费都还存在争议,因此,专家普遍认为,物业税的开征,仍有待时日。

  物业税意味着多了一个税种物业税开征,房价会大降。这是社会对物业税开征多了些许期盼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前媒体曾广泛报道,物业税来自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即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开征物业税后,将把以往一次性交纳的70年期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改成按年收取,把一次性支出变成在若干年内逐年支出。然而,最近,有专家在《财经》杂志郑重指出,由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想法是错误的,没有可操作性。“这样做是把价、费、税混淆了。如果用‘税’来代替‘价’,会带来一系列弊端。”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何振一认为。专家指出,“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在中国,土地为国家所有,国家把最多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使用者,自然要收取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物业税则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若取消土地出让金,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便失去了依据,只能回到划拨土地的老路。事实上,最近有关部门已不再有“开征物业税可降低房价”的宣传。目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致看法,是未来开征物业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在开征物业税的同时,土地出让金仍应单独交纳。专家进而分析,对房屋业主而言,开征物业税后意味着多了一个税种,未来税负可能是实实在在的增加,而未必是一厢情愿的减少。当然,物业税的开征,是否真的能在“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中发挥作用,还有待物业税实施方案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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