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2月2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央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央行的批件验放。
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央行审批,海关凭央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