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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相继推出 辩证看待证券市场利好

东方网12月23日消息:近来,针对券商的重大政策相继推出,先是出台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给券商开辟了又一条合法融资渠道;继而是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允许券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般认为,这些政策对券商都是"利好",有利于券商摆脱经营困境,好似监管部门给券商"雪中送炭"。这种看法其实不全面。

先说券商发债一事。目前券商的融资渠道很窄小,这是人所共知的。发债对券商来说,固然对改善融资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有很大好处。但对债权人来说,他要考虑的问题就不是那些对券商的"好处",而是本金的安全和利息的高低,总之是不会轻易借钱去为券商摆脱困境的。

其次,券商想发债,也不是随便都可以发的,有很多的条件限制。软条件如"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等就不必说了,单是"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这一条硬条件,恐怕就把大多数券商挡在了门外。

再说允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事。根据调查,到2003年11月,全国132家证券公司中已有70家开展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资产总计近700亿元。但这项业务活动一直带有"地下"色彩,很不规范。几天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一方面使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解冻",另一方面也对券商开展此项业务作出诸多的规范。也就是说,券商想私募这种"准基金"有很多"苛刻"条件。

以其中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例,中国证监会已经说明,现在还仅仅是"试点阶段",将采取从严掌握的原则,仅允许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资本充足、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这就有了很大的伸缩性,许多有过违规"前科"的券商恐怕就难以拿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执照。

但话又说回来,这些政策对证券市场来说,又是长期的利好。因为监管部门通过这些政策清楚地给券商传达了一个意思:你只有苦练内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你才有资格分享政策可能给你带来的种种好处。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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