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改革的四个疑点
中国证监会将对发审委进行重大改革,这意味着新股发行的最后把关人——发审委将动大手术,表明了监管层大力完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政策意图。
笔者认为,当前发审委制度改革仍有四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发审委对股票发行申请究竟应该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进行实质性审核。以前发审委委员在参与发行项目审核时,要求避免与企业接触。这样委员对企业的认识、了解仅局限于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而且委员在审核时从拿到材料到投票表决,通常只有两三天的时间,有时还需要同时看几家企业的材料。投票表决前的开会讨论也只有1个多小时的时间,相对于筹资金额达几亿元以上的发行项目来说,讨论问题的深度非常有限。从客观上来讲,委员实际上是对拟上市企业的申请材料编制的好坏进行评价,而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等没有深刻的认识,很难做到真正全面的把握。
避免发审委委员与企业接触的出发点是好的,可以避免企业的“公关”行为,防止委员的暗箱操作,保证发行审核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但是往往收不到实际效果。如果今后发审委的职能定位是进行实质性审核,应建议委员到拟上市企业做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便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其次,发审委改革应该考虑发审委的工作是建立在什么假设前提之上。目前的假设前提有两个:一是法律上的“无罪假设”,即如果拿不出充分证据来证明有罪的话,就是无罪;二是教练选拔运动员或者导演挑选演员所坚持的“平凡假设”,即从客观上来看,每个人都是平凡的。
在中国,企业只要能够上市,就可以筹集到巨额资金。在以前实行审批制的条件下,由于受到额度限制,我国采取的是无罪假设,只要企业没有被审查出有罪,就可以上市。在该阶段,决定企业上市的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现行核准制的条件下,采取的是通道制,决定企业上市的是券商。可见,从深层次来讲,发审委其实对于保证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难以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建议今后发审委的工作应当以“平凡假设”为前提,在整个市场上建立起真正的遴选机制,让那些产权清晰、改制彻底、运作规范、信息披露符合要求的优质公司能够上市,从而使发审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再次,发审委改革应该考虑,发审委是仅对发行方案审核还是对拟上市企业审核。现在的发行方案基本上是由发行人和券商共同制定的,发审委在诸如发行价格、筹资规模等关键要素上都没有发言权。发审委对这些关键要素不审核是一级市场明显受到控制的一个主要原因。建议今后发审委在对拟上市企业审核的同时,还应审核发行方案特别是关键的发行要素。
最后,发审委的工作是进行会计审核还是对企业的全面审核,这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企业的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基本上以财务数据为主,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市场扩张能力、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治理结构等的描述相对较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相对也比较薄弱。委员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假定企业提供申请材料真实的前提下,对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实际上,委员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能力、业务拓展能力、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治理结构、申请材料的真假等搞不清楚。从发审委现有的人员组成来看,以财务专家居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不够。建议今后发审委委员中应当多充实一些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地审核,而不只是局限于财务数据审核。
发审委改革作为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今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核准制。值得一提的是,发审委制度改革与保荐人制度的推行并不是相互孤立、相互割裂的,而应当与之相配套、相协调,以寻求一个使两者契合共生、同步推进的制度空间,使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构建新的股票发行制度,促进上市公司内在质地和整体素质的改善。
编辑:张贵珍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海通证券陈峥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