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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转变政府经济职能

东方网11月25日消息“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首次提出全面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首次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同时,在第六部分再次提出要“继续改善宏观调控,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以此作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

这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标志着我国改革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改革,而且已经向以政治改革与政治文明创新为重点的更深层次、更高目标开始迈进。而这一迈进的总体目标,是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切实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干预市场和介入经济活动的行为,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它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还必须纠正市场失灵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且这一转变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更容易导致社会经济的动荡和混乱。因此,作为经济转型主要推动力的政府还必须通过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以维持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决定》第17条明确指出:“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结合WTO规则的要求,入世后,我国政府宏观调控主要应在以下六个方面重点完善和改进:①宏观调控的目标应从调整结构转向调整总量,着眼于总量平衡、国际收支平衡、保持物价稳定和促进经济适度增长。②宏观调控的方式从直接行政干预的调控转向间接手段为主的调控。即放松管制,弱化微观管理职能,通过运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机制、汇率机制、证券市场等经济政策和杠杆来调节经济运行。③宏观调控的手段应体现在运用计划手段进行中长期规划,运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节,运用法律手段实施规范性约束,在必要的情况下运用行政手段加以适度干预。

宏观调控的模式从半封闭经济条件下的调控向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调控转变。入世后,要从政府财政转向公共财政,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综合运用公共收支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⑤宏观调控的内容应在保持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主要包括:调控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关系,抑制通货膨胀;根据本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制定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优化;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调节地区间的财政收入分配;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格局,以调节行业间的分配差距;完善个人所得税和合理的消费税制,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象,保持社会稳定发展。⑥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入世后的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应转向以降低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为中心,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劳动者失业率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尽可能寻找这三大比例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始终应当成为政府的重要课题。

当然,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成功与否,还必须充分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前提是政府与市场功能的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调控不仅不能违背而且必须服从市场规律。也就是说,政府宏观管理与调控不是配置资源的前提,而是必须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前提,配置资源的主体是市场,不是政府。

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而且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因此,应通过立法和法律监督,限制和隔离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三,宏观调控体系必须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之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歧视和传统偏见,国有经济必须依据其功能定位来发展或退出。

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入世后,我国准确定位政府经济职能也必须以市场化的改革作为定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来说,这包括两项基本要求:首先,弄清楚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这是正确定位政府经济职能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和合理与否。因为,如果连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区别都不知道的话,那也就等于失去了重新定位的目标,自然也就迷失了定位的方向。其次,正确划分市场和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力量,以此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首先体现在,计划经济是一个统一经济,具有集中性、一元化等特点,而市场经济是多元的,不仅体现在社会主体的多元,而且更体现在权利的多元,分权、分利、分责、分工是最基本的特点。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要求是市场主体的分开,使每个社会组织、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明确的权利范围和职责范围。每个主体都要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赋予的权利以及规范行动。

政府也不例外,政府的职能要和政党、社会团体、非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公益组织等分开。其次,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是简单的政企分开,而是整个社会机体的分开,如党政分开、政事分开、政治团体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等等。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它们的职能与政府不同,政府不能取而代之。实际上,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分化的过程,是分灶吃饭、分锅吃饭、分碗吃饭、分筷子吃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趋势。最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最大区别体现在,计划经济是官主经济,市场经济是民主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交换等活动统一由国家管制;而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知道“管多少、管哪些、管多大”的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政府不该管、可管可不管”的事情,都应交给市场去做。政府尽可能从市场中退出来,包括资本退出和市场退出。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通过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政府不一定成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提供者。

正如《决定》第18条所指出的那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今后,政府经济职能可主要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根据统一全国市场的承诺,在统一全国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加强中央政府权威,取消非关税壁垒,制止垄断,打破地区封锁、条块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尽快形成。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对市场的培育、协调和监督职能。二是根据市场开放的承诺,降低关税,取消对外资准入领域的限制,清理并逐步减少各级政府不符合WTO规则的各种吸引外资优惠政策,把着眼点放在创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经商环境上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着重提高市场服务职能。三是根据“国民待遇”的承诺,消除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存在的差别待遇,首先应取消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率先对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其次,调整投资和税收政策,取消一些地方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各类企业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增强其市场的维护职能。四是根据维护市场秩序的承诺,大力整治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各种违法乱纪、不守信用、制假贩假、偷税逃税、走私贩私、逃废债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不断强化其依法行政职能。五是根据WTO规则要求,政府应逐步完善统计、金融、外汇、财税管理体制,改进宏观调控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需要逐步提高宏观调控职能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能。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任何社会中,社会总投资都可分为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两个部分。其中,政府投资是政府实现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但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主要不是依靠政府投资本身来实现,而是依靠适当的投资政策、投资体制和一定量的政府投资对全社会非政府投资发挥引导作用,也就是说,政府主要运用所掌握的政策、体制和资金等资源,通过政府投资方向的选择,来达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通过参股、持股、控股等形式,引导全社会的资金流量和流向,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在成熟发达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来自市场,经济资源的配置绝大多数也由市场实现。特别是投资主体以企业或个人为主,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投资决策处于次要地位。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坚持政府选择高于市场选择的政府主导型的投资体制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就必然导致投资决策者与投资风险承担者的分离,投资的决策动机与投资未来收益之间的矛盾。因此,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必然成为下一阶段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政策着力点之一。

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在第19条明确提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对照这一要求和原则,今后,深化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在改革政府直接投资模式的基础上,加快确立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政府投资的范围和效率。具体做到:第一,最大限度地开放行业准入领域,为私人部门创造投资机会。

第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精减化、规章化、制衡化、稳妥化的改革方向,取消和减少原有的审批项目,代之以市场准入制和备案制,只保留最低限度的审批项目。

第三,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政府经营性投资仅限于社会需要但社会资本不愿或无力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和需要政府以战略投资者角色支持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等领域的投资。

第四,建立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和投资决策责任制。推行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理顺政府部门与法人的关系,在保证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下,扩大和落实法人的各项自主权。

第五,重点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信息发布、规范市场准入以及采取财税等宏观政策措施,来引导企业投资行为。与此同时,要强化国有企业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编辑:方翔  来源:文汇报 作者:刘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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