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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公司可赴港设立分支机构
2008年5月5日6:19
来源:
青年报
选稿:
吴月霞
东方网5月5日消息: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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