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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可能加付等额赔偿
2008年5月2日8:32
来源:解放日报 选稿:包晶晶
  王先生日前向热线反映:他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数年,虽然合同中约定每月15日为发薪日,但公司总是以货款未到为由,不按时发工资;有时甚至拖欠几个月,职工向相关部门举报后才补发。王先生想知道,公司再这样,他能不能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记者咨询了劳动法专家陆胤律师。陆律师回答,首先要看王先生所在企业的拖欠工资行为是“无故”的还是“有正当理由的”,两类应区别对待。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对于公司以货款未到为由,不按时发工资,要分情况讨论。对于基本工资部分,只要王先生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公司应当按时发放;若涉及考核工资、奖金的,则可以根据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条件具备时予以发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企业仍然不补发,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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