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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3日消息:昨天,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要求,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将对国内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企业单位实施收货人登记制度。《公告》规定,只有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商和收货人,才有
资格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从事进口废物原料。9月1日前,还未获得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再受理其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同时,《公告》中还明确了对违规收货人的惩处规定,对货证不符、申报不实、不退运或弃货等违规行为,将实施3个月、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对于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等严重违规情节,将直接取消其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