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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个税申报仅40万人 逾期不报承担法律责任


2007年3月5日13:13
  东方网3月5日消息:据新华社电,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3月1日,全国共有近40万200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一些地方的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申报进度偏低。这位负责人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税务机关已掌握大多数高收入者收入信息情况。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在3月底以前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逾期不办的纳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新闻晚报  选稿:实习生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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