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网11月2日消息:最近,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突击监察了本市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现仍有少数企业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最低工资究竟该怎样计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就这些问题作了解答。
■最低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月调整为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
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低于这一标准。
■正常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剔除内容计算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时应当剔除以下内容: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加班工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按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维权方法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劳动者,目光不要仅仅盯着工资数额是否达到750元,而要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扣除加班工资后,再看看企业支付给自己的工资是否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要注意保存有关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可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拨打12333或登录www.12333.gov.cn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