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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1月17日消息: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表示,一些个人和媒体将个税费用扣除额调整称为起征点调整,其实是不准确的。他说,个人只要有收入就得纳税,但需要扣除一定的额度后才能纳税,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扣除额调整。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表达了这种观点。
据介绍,“费用扣除额”是征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
额时,不用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从收入中减去费用扣除额后,对余额征税。“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不用纳税;当收入达到了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假定“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均为800元,税率为5%,某人8月取得工资750元,9月取得工资1000元。由于该人8月取得的工资不足800元,因此,不论在“费用扣除额”还是在“起征点”的规定下,均不用纳税;9月的工资超过了“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应当纳税。按照“费用扣除额”的规定,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而按照“起征点”的规定,则应纳税1000×5%=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