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5日消息:去年以来,有关重大疾病险(以下简称“重疾险”)的“昆明案”(云南消费者状告某中资寿险公司)、“深圳案”(广东消费者集体状告某外资寿险公司),终于促成保监会对该险种的重新定义。昨天晨报获悉,统一标准后的“重疾险”条款有望划定数种“必保”的疾病,并放宽了理赔的条件。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不妨等新“重疾险”出炉后再购买,因为其“性价比”更高。 统一标准:“重疾险”将有“定义库”
保险公司在推销“重疾险”时,往往喜欢攀比所能保障的疾病,A公司保20种,B公司能保40种。似乎保的疾病数量越多,这个公司的产品就越好。事实上,各保险公司对同一种疾病的定义也往往截然不同,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有可能对投保人造成误导。 因此,保监会4月份专门成立“重疾定义制定办公室”,宣布将尽快出台“重疾险”行业标准,包括重大疾病的定义、疾病的种类、条款等等。昨天晨报从沪上中资寿险公司人士获悉,保监会将制订一个疾病定义库,以后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都将有统一的定义。 其实,保监会统一标准某险种有先例可循。10年前,关于意外险赔付,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伤残标准,有的定为腕关节以上,有的定为肘关节以上。1999年,保监会统一将伤残定为7级34项。业内人士认为,每一次这样的统一,都有利于市场有序竞争的形成。 两大变化: 划定必保,放宽理赔 据了解,保监会计划将包括癌症、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急性心肌梗塞等数种疾病列为“核心疾病”。凡是叫“重疾险”的险种,至少要保这些疾病。 曾经作为“重疾险”“昆明案”当事人主治医师的崔江云,昨天接受晨报采访时表示,如果要划定“核心疾病”,胰腺炎、胃癌等常见重大疾病应该被纳入进去,这样的合同才是公平合理的。 而“重疾险”之所以频频引发争议,与该险种设定严苛的理赔条件也有很大关系。比如虽然声称可以保障40种大病,但事实上每种大病都只能保几种亚型,甚至诊疗方式都有限制。许多投保人直到理赔时才连呼上当。 令人宽慰的是,此次“重疾险”改良后在理赔方面也将有诸多放宽的举动。对此,崔江云以胰腺炎举例称,最常见的胰腺炎都是“水肿型”,而保险公司却非要被保险人患上“坏死型”胰腺炎,才肯给予理赔。他认为,只有放宽相关理赔条件,才能真正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两案律师: 维权促成监管层行动 去年起,“重疾险”引发的争议愈演愈烈,最终引发“昆明案”、“深圳案”。 “保监会的实际举措,与我们的维权努力有着长久的因果关系。”“重疾险”“昆明案”的代理律师张宏雷昨天表示。他说,当时他们维权的初衷,也是希望监管层能够从善如流。如今这种努力见到了成效,保监会从技术层面对保险公司进行了约束。“深圳案”的代理律师马辉也表示,他们的维权显然加快了监管层规范的步伐,保监会的行动对消费者来说是一大利好。 但是两位律师均表示,“重疾险”毕竟太专业了,还需防备推销时的不诚信。马辉认为,如果营销员的素质不提高,不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仍然可能会被“忽悠”。 险种升级: 届时投保性价比更高 保监会的规范出台后,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新“重疾险”,就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了。晨报从沪上两家寿险公司了解到,他们的新重疾险已经在研发之中,其条款肯定会参照保监会的行业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放宽了理赔限制,规范了疾病定义,届时新险种的保费可能有所提高。不过,消费者大可不必贪便宜,抢在现在购买所谓的“绝版”重疾险。马辉打了个比方,3万元的轿车肯定比10万元的轿车便宜,但是比较这两款车,最应该考虑哪个更适用,哪个性价比更高。如果买了不适用的产品,价格再低也没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