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9日,某贸易公司老板郑先生的司机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一拐弯处撞上一名行人,经过多方调解,郑老板赔了两名伤者7万元。之后,郑老板向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但其中有一个细节是,陈某的驾照有效期到2004年2月16日,而事发时陈某还没有及时换新证。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的驾驶证已不在有效期内,驾驶员已违反《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6项的规定,即“对于驾
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2005年1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郑老板对此不服,于是他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理由内。证件是否有效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认定,当地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里认定,陈某的准驾记录为B;2005年2月,陈某领驾照的车管所出具的证明,陈某自1990年领取驾驶证至今,一直为B牌有效证件。
最后,法院支持了郑老板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郑某属于无有效驾照而拒绝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因此判保险公司赔郑老板5万元。保险公司对此不服,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承办该案件的李法官认为,所谓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系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驶员陈某在发生事故时,确实存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按时换证的情况,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仍可以办理换证手续。陈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驾驶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近日达成调解协议:该财产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给原告郑老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