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27日消息:对于房产持有成本中“合理费用”的定义,108号文第二条规定: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的装修费用可扣除,其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等为房屋原值的10%。但是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另外,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
具的有效证明也可扣除。
中原地产人士认为,108号文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的合理费用的界定,较之2003年京财税732号文中所规定的合理费用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增加纳税者认同感和自觉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