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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贷干部施行三停五不属权力捞过界


2005年9月4日13:42

  据报道,中部某市以“切实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名义,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截止到今年8月20日前尚未还清农村信用社贷款的33名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职、停岗、停薪的措施,其间,被“三停”的干部每月只发给24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其余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同时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不仅如此,“对实行‘三停’的国家公职人员,还进一步实行不
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五不’措施,对限期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将予以组织调整”。

  看到这些报道,让人觉得吃惊。干部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与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何干?因欠贷不还就对他们采取“三停”、“五不”,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要看清这个问题,就必须搞清楚借贷是一种什么行为。首先,中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是企业,农村信用社亦属此类;其次,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人或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借贷双方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只要不涉及诈骗等金融犯罪,一概与公权力无关。即使到期未能如约归还贷款,亦属民事违约行为,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债务人。

  由上述权利关系所产生的行为可以看出,银行与借贷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管这个人是公职人员还是农民,与他们的身份没有关系,更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这种“三停”、“五不”、党政纪处分做砝码,强制干部向信用社归还贷款,破坏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那些被处理的干部而言,是一种越权行为。

  那么,借贷不还是否涉及信用问题呢?这当然是不争的事实。问题在于,这33名干部由借贷不还所产生的个人信用缺失,与他们的公职身份有什么关系?在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公职人员未得到行政长官的一般或特别许可,纵使与公事无关,亦不能以私人名义收受利益。”而“利益”就包括借贷行为。但内地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规范中,没有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向金融机构或私人借贷,这意味着他们的借贷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到期不还贷款是否要承担与职务相关的类似“三停”、“五不”的处罚,既然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那到期不还贷款的后果也只是构成民事违约。尽管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民信用评价体系,但对于此类拖欠贷款的问题,金融机构自有他们的手段。

  借贷逾期不还,或许有各种原因,包括经济困难等,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不讲信用的“耍赖”行为,但这仍然没有超出民事法律的范畴,应当由民事合同的双方依照法律途径解决。与此相反,民事权利遵循的是“法律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除依法受到限制之外,民事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

  我们现在时刻都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现代法治政府。这种权力无边的思想必须根除,否则公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就会“捞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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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选稿:叶滨  作者:郭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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