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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0月1日消息:病毒(Virus)一词最早是冯·诺伊曼提出的一种可能性,但没引起注意.。1983年11月3日,弗雷德·科恩(Fred
Cohen)博士研制出一种在运行过程中可以复制自身的破坏性程序,伦·艾德勒曼(Len Adleman)将它命名为计算机病毒(computer
viruses),在实验上验证了计算机病毒的存在;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1988年11月2日,美国6000多台计算机同时被病毒感染,这次病毒事件,计算机系统直接经济损失达9600万美元,网络成为病毒传播新的媒介;1988年底,在我国的国家统计部门发现小球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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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计算机病毒,指的是一段被刻意写成的可执行程序,该程序会自动寻找诸如计算机的磁盘扇区、可执行文件和内存等,这种具有传染性的程序就是病毒(Virus)。过去,一些教科书里对病毒的基本定义简单的说是“具有传染性质的一组代码”,即病毒从一个文件传染到另一个文件上,许多文件会染毒,计算机引导区病毒从一个磁盘传染到另一个磁盘上。到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病毒会在互联网上通过一台机器自动传播到另一台机器上。
但是值得区分的是,还有一些与病毒相仿,但有别于病毒的程序。蠕虫(Worm),虽然它具有传染性,但与病毒相比,它会选择寄居的场所,伺机寻找漏洞发作,严格说,这两者的传染与传播方式是不同的;此外,有人将“黑客程序”(Hack
Program)视为病毒,其实黑客程序本身并不会传染,除非黑客程序已被人动过手脚,加入了具有传染性的病毒代码,大多数的黑客程序充其量只是一套可以用来攻击系统的工具程序而已。
1994年2月18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指出:“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此定义具有法律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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